4岁男孩在商场玩滑板伤了一名女子 判决男童母亲刘女士赔偿9万余元
4岁男孩花花(化名)在一家服装店玩滑板车时与店员发生碰撞,导致对方倒地受伤。店员杜女士将这对母子告上法庭。硚口区法院认为,无行为能力人造成损害,监护人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,判决男童母亲刘女士赔偿9万余元。媒体记者获悉,近日,武汉中院二审维持原判。
2021年4月,刘女士(姓华)带着4岁的儿子花花到桥口区某商场购物。一家服装店的店员杜女士在购物途中,正在店内向顾客介绍商品,与身后4岁男孩花花骑的滑板车相撞。杜女士倒地受伤。她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,并被诊断为右桡骨远端骨折。经司法鉴定,杜女士损伤伤残等级为十级。
之后,杜女士将母子俩及服装店起诉至桥口区法院,要求支付医疗费、营养费、误工费等费用共计16万余元。2022年3月,硚口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。庭审中,服装店认为,杜女士的受伤系第三人侵权所致。根据法律规定,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,服装店不应当承担任何侵权责任。
被告刘女士辩称,对于杜女士的伤害,不是她儿子花花骑着滑板车从后面撞倒她,而是滑板车绊倒了她。“从监控视频可以看出,事发时,杜女士后退几步,没有注意观察。她自己有责任。”刘女士说。
法院认为,服装店对杜女士的受伤没有过错。花花在店里玩滑板车,导致杜女士受伤,存在过错。案发时,花花年仅4岁,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。其母亲刘女士作为监护人,无法证明自己尽到了注意义务。虽然刘女士称事发时自己在现场,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。
同时,原告杜女士在一家人流量较大的店铺工作。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,存在过错。综上,法院判决刘女士承担60%的责任,原告杜女士自行承担40%的责任。经核算,刘女士应赔偿杜女士各项损失共计9.8万余元。
刘女士不服一审判决,上诉至武汉中院。近日,武汉中院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法官表示,8岁以下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,其监护人负有教育管理的法定义务。他们要注意日常教育,尤其是在人流量大的公共场所,监护人要尽到注意义务,避免或减少对第三方的损害。无行为能力人因疏忽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监护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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